各位老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和调整后的业务办理流程。
减缴范围: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减缴资格: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减缴比例: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规定收费的70%。
办理方式:
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我校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为40135937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2016年9月1日前申请的专利,如想变更为最新减缴比例,需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否则仍按原费减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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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相关链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http://szs.mof.gov.cn/bgtzaixianfuwu_1_1_11/mlqd/201608/t20160803_2373991.html
国知局关于调整专利费减相关业务办理方式的公告(第229号)
http://www.sipo.gov.cn/zwgg/gg/201608/t20160811_1285604.html
国知局关于《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实施后相关表格适用的通知
http://www.sipo.gov.cn/tz/gz/201608/t20160831_1289381.html